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682号),以及环保部《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,现将《清原满族自治县殡仪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》、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示如下:
项目名称:清原满族自治县殡仪馆项目
地点: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稗子沟
建设单位:清原满族自治县殡仪馆
公示内容: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、验收意见,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
公示时间: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17日(20个工作日)
联系人: 梁工
联系电话:******
公示期间,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,请以书面形式反馈,个人须署真实姓名,单位须加盖公章